煤礦井下供電線路
2.1 礦井供電線路
2.1.1礦井供電電源線路
1.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fā)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區(qū)域內不具備兩回路供電條件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應當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fā)放部門審查。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 i 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2.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當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可以熱備用;若冷備用,備用電源必須能及時投入,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m i n內啟動和運行。
4.10kV及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5.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等各種限電斷電裝置。
6.在開采沉陷區(qū)架設線路時,兩回電源線路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架空線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倉儲區(qū)域,與地面、建筑物、樹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線等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8.在多雷區(qū)的主要通風機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線路應當有全線避雷設施。
9.架空線路、桿塔或者線桿上應當有線路名稱、桿塔編號以及安全警示等標志。
2.1.2桿塔
1.鐵塔、塔身主材無裂痕及變形。水泥桿桿身無縱向裂紋、無風化剝落露筋等缺陷,橫向裂紋寬度不大于0.5mm,長度不超過周長的1/3。
2.鐵塔塔身正直無扭斜變形,桿塔傾斜度不超過1.5%、鐵塔1.0%。
3.橫擔無扭轉彎曲變形,橫擔歪斜度不超過1%。
4.拉線方向位置正確、牢固,拉線截面不小于《設計規(guī)程》最小截面,拉線棒直徑不小于16mm、無銹蝕,鍍鋅鋼絞線無斷股、鍍鋅層不銹蝕脫落。
5.各金屬元件需經防銹處理,無嚴重銹蝕。
6.桿塔基礎部下沉或鼓起,周圍不缺少回填土,水泥基礎無風化龜裂,鐵塔固定件牢固可靠。
7.線路桿塔名稱、編號、相色正確醒目。
8.桿上不得掛有非該10KV電源供出的低壓照明及動力線。
2.1.3導地線
1.導地線無燈籠松股、破股、斷股、燒傷等缺陷,截面應滿足《線路設計規(guī)程》要求。
2.接地引下線無斷開或接觸不良,無銹蝕。
3.導地線對地及交叉跨越物的距離、線間距離、導地線遲度應符合規(guī)程或設計要求。
4.跳線及其它連接線接頭緊密牢固。接頭纏繞的長度及所用并鉤線夾個數應滿足要求。
5.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2.1.4絕緣子
1.瓷瓶鐵件完好,無裂紋、彎曲腐蝕等,瓷瓶表面無明顯裂紋及燒傷。
2.懸垂瓷瓶偏斜不大于15°。
3.污穢區(qū)應用防污型瓷瓶。
2.1.5金具
1.導地線及瓷瓶串連接金具完整齊全,規(guī)格符合要求。
2.線夾、螺栓、螺帽、彈簧墊圈等齊全,連接牢固,開口銷分開不得代用。
3.所有金具用鍍鋅標準或經防銹處理。
4.金具組裝在受外力使瓷瓶串沿線路或橫擔方向擺動時應靈活。
5.防震錘安裝牢固無移位。
2.1.6防雷保護
1.裝有架空地線及防雷保護設施的桿塔、逐桿、逐塔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2.接地引線無斷股及嚴重腐蝕,引線連接線夾的螺栓、螺帽、彈簧墊齊全、牢固,截面滿足規(guī)程要求。
3.避雷器數量充足,且試驗合格。
2.1.7線路走廊環(huán)境
1.線路下面無草垛、木柴堆等易燃品。
2.線路走廊符合要求,導線邊線與樹木間的水平距離:6~10KV≮5m,35~110KV≮10m;導線與樹木間的垂直距離:6~10KV≮3m,35~110KV≮4m。
3.導線邊線與建筑物間的水平距離:在最大風偏時,6~10KV≮1.5m,35KV≮3m,110KV≮4m。導線與建筑物的垂直距離:在計算導線最大弧垂情況下,6~10KV≮3m,35KV≮4m,110KV≮5m。
4.導線與公路、鐵路的距離:6~110KV線路下,公路7m,鐵路7.5m。
5.導線與電力線間的距離:6~10KV≮2m,35~110KV≮3m。
6.導線對地距離:6~10KV居民區(qū)≮6.5m、非居民區(qū)≮5.5m、交通困難區(qū)≮4.5m;35~110KV居民區(qū)≮7m、非居民區(qū)≮6m、交通困難區(qū)≮5m。
2.1.8線路維護
1.有線路檢修搶修隊伍,線路實行專人管理。
2.配備專用線路檢修車輛及有足夠的備用材料、檢修工具。
3.有供電線路桿位圖。
4.有年度線路檢修清掃計劃(春秋2次),并認真執(zhí)行,有檢修記錄。
5.線路巡視:正常巡視一月1次,雨季一周1次,惡劣天氣后立即巡視。
2.2 其它供電線路
2.2.1礦井6(10)kV電源全部采用電力電纜放射式饋出,雙回路供電的車間、變電所或配電點必須分列運行。礦井動力電纜選擇應根據動熱穩(wěn)定性校驗計算出最小電纜截面,并根據經濟電流密度選擇電纜截面,供電壓降不得大于5%。一二類負荷車間變電所采用雙回路供電,電源引自礦井中央變電所不同母線段,一回故障另一回電纜可承擔所有負荷,其中扇風機房、副井及瓦斯抽放站一類負荷電源線路不得分接其他負荷。下井電纜一路故障時其余下井電纜可以承擔全部井下負荷。地面永久電纜選用YJV系列電纜,下井電纜豎井井筒及井下斜巷坡度大于45°時敷設電纜選用MYJV42系列,其余電纜參考選用MYJV22或MYP等系列電纜,電纜中間接線裝置不得設于豎井井筒內。
2.2.2 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不應敷設電力電纜。確需在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敷設電力電纜時,應當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2.2.3井下電纜的選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當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電纜應當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2.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 在立井井筒或者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當采用煤礦用粗鋼絲鎧裝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者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當采用煤礦用鋼帶或者細鋼絲鎧裝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qū)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3.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當采用煤礦用鎧裝或者非鎧裝電力電纜或者對應電壓等級的煤礦用橡套軟電纜。
4.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煤礦用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當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2.2.4電纜的敷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水平巷道或者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當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者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當用夾子、卡箍或者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當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3.水平巷道或者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當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當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者輸送機上。
4.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5.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2.2.5電纜不應懸掛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
1.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電纜)必須與瓦斯抽采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者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等移動設備供電電纜及通信、信號電纜不受此限。
2.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當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當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當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3.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4.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者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當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2.2.6立井井筒中敷設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當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時,可以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當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2.2.7 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當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2.2.8電纜的連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線鼻子或者快速連接器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2.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者母線盒進行連接。
3.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者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者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當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管理員
該內容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