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礦山雨季巡視制度
(一)為切實加強對煤礦水害隱患的排查管理,確保煤礦在雨季期間安全度汛,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289 條“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煤礦,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雨季期間巡查領導小組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生產(chǎn)副礦長
成員:技術部門負責人、機電管理部門負責人、地測部門負責人、區(qū)隊負責人及“雨季三防”所有值班人員
(三)巡查內容
井田范圍河流、地表、井口、工業(yè)廣場、生活區(qū)、辦公區(qū)、其他廠房、水庫、涵洞、排水渠、排水溝等容易積水的區(qū)域等。相鄰煤礦巡查由組長或副組長具體安排相關人員參加。
(四)巡查路線
為保證巡查記錄準確、詳細、一目了然,根據(jù)煤礦實際確定地表巡查路線。
1.每次巡查要明確巡查內容、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及問題匯報等,嚴格落實巡查人員的責任。
2.地表巡查時至少兩人同行,不得一人擅自行動,巡查結束后向調度室匯報,汛期巡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異常現(xiàn)象,必須立即報告調度室。
3.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要保持通訊聯(lián)系,及時向調度室報告到達地點。
4.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雨季期間日常巡查及隱患上報工作。
5.在大暴雨期間或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安排專人對重點水患地區(qū)實施 24h 不間斷巡查。
(五)巡查人員的責任
1.巡查人員要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巡查責任制,不得空崗、漏查。
2.巡查過程中,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匯報調度室,不得遲報、瞞報。
3.巡查人員必須加強自主保安意識,確保安全巡查。
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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