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小型電器扒渣機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小型電器的管理。
(三)小型電器應集中統一管理,其選型論證、購置、安裝、使用、維護、檢修、更新改造、報廢等綜合管理及程序符合相關規定,檔案資料齊全。
(四)機電管理部門對小型電器實行建賬管理,建立小型電器動態賬,班組領用賬, 及動態月報表。
(五)全礦井所有小型電器由各隊上交計劃,物資供應科負責采購,小型電器機電管理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建立臺賬。
(六)小型防爆電器由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才能入庫,必須有防爆入井檢查合格證才能投入使用,修理后經防爆檢查員進行驗收,對合格的簽發合格證。
(七)各部門領用小型電器時,必須經機電副礦長簽字批準后到庫房辦理領用手續。機電管理部門和各部門要嚴格上下賬手續,做到領取上賬及時,回收下賬及時。更換小型電器嚴格執行交舊領新制度。
(八)小型電纜在運輸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井下不用的小型電器,應及時回收出井, 交回機電管理部門。
(九)小型電器安裝和設置必須規范、可靠,標志牌內容齊全,防爆合格率達到100%,工作電壓和電流符合銘牌規定,無發熱現象。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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